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标识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险标签(略)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登记表(略)
3、外包装放置方向标识(略)
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5、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 (www.moh.gov.cn)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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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分类/ │ 规格及数量 │ 来源 │
│菌(毒│(中英文)│UN编号├───────┬───────┬─────┤ │
│)种或│ │ │ 样品状态 │ 每包装容量 │ 包装数量 │ │
│ 样本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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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目│ │
│ 的 │ │
├───┼─────┬─────┬─────────┬───────┬─────┤
│主容器│ │ 辅助容器 │ │ 填充物 │ │
├───┼─────┴─────┼─────────┼───────┴───┬─┤
│外包装│ │ 制冷剂名称与数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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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检注│ │
│意事项│ │
├───┼─────┬─────────────────────────────┤
│运输起│ 起点 │ │
│止地点├─────┼─────────────────────────────┤
│ │ 终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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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运输次│ │ 运输日期 │ │
│ 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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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 │
│接收单├─────┼─────────────────────────────┤
│ 位 │ 地址 │ │
│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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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运输工作负│ │职务或│ │联系电│ │
│输│ │ 责人 │ │ 职称 │ │ 话 │ │
│方│ │ │ │ │ │ │ │
│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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