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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标识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险标签(略)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登记表(略)
  3、外包装放置方向标识(略)

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5、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 (www.moh.gov.cn) 下载。

┌───┬─────┬───┬─────────────────────┬───┐
│   │  名称  │分类/ │        规格及数量        │ 来源 │
│菌(毒│(中英文)│UN编号├───────┬───────┬─────┤   │
│)种或│     │   │  样品状态  │ 每包装容量 │ 包装数量 │   │
│ 样本 ├─────┼───┼───────┼───────┼─────┼───┤
│   │     │   │       │       │     │   │
├───┼─────┴───┴───────┴───────┴─────┴───┤
│运输目│                                   │
│ 的 │                                   │
├───┼─────┬─────┬─────────┬───────┬─────┤
│主容器│     │ 辅助容器 │         │  填充物  │     │
├───┼─────┴─────┼─────────┼───────┴───┬─┤
│外包装│           │ 制冷剂名称与数量 │           │ │
├───┼───────────┴─────────┴───────────┴─┤
│拆检注│                                   │
│意事项│                                   │
├───┼─────┬─────────────────────────────┤
│运输起│  起点  │                             │
│止地点├─────┼─────────────────────────────┤
│   │  终点  │                             │
├───┼───┬─┴───────┬─────────────────────┤
│   │   │         │                     │
│运输次│   │   运输日期   │                     │
│ 数 │   │         │                     │
│   │   │         │                     │
├───┼───┴─┬───────┴─────────────────────┤
│   │  名称  │                             │
│接收单├─────┼─────────────────────────────┤
│ 位 │  地址  │                             │
│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运│   │运输工作负│       │职务或│   │联系电│       │
│输│   │  责人  │       │ 职称 │   │ 话 │       │
│方│   │     │       │   │   │   │       │
│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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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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