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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
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本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国有保险机构,指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前款规定的国有保险机构,包括上述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各国有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追究重大案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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