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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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