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