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
(第56号)
《草种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
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草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