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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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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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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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证书编号: │
│ 种类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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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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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辐射安全许可证
副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写说明
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正本尺寸为25.7×36.4厘米,副本采用大32开本,14×20.3厘米)。
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形式为:A环辐证[序列号]。A为各省的简称,国家环保总局简称国;序列号为5位。
三、种类和范围
(一)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正本内,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副本内,范围写明放射源的核素名称、类别、总活度,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射线装置的名称、类别、数量。
(三)正本内,种类和范围填写种类和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许可内容明细表做成活页。
辐射工作单位须知
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
二、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须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需重新申领许可证;证书注销时,应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三、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原发证机关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辐射工作单位吊销本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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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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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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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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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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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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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场所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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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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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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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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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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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种类和范围
(一)放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