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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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