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