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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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