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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修订)

  (一)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贡献的。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第十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的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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