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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第32号)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2006年1月4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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