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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1.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
  2.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3.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1.申请受理部门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4.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附件4)。
  (二)组织现场核查。
  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1.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名至3名。审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审查组长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2.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审查组应当及时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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