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5]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一、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的风险性、生产工艺、检验难易程度、行业发展状况和规范程度、食用对象和食用范围等确定,并分批公告发布。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二、工作职责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省级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2.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3.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发证;
4.公告获得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5.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6.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