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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信部电[2005]329号 2005年8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
  (一)A类障碍:
  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
  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
  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
  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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