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专用设备制造商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等情况,逾期未办理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专用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或者专用设备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未能如实汇报情况,或拒绝出具使用报告以及出具虚假内容使用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专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运行事故,未向民航总局报告情况的,或在民航总局进行的技术调查及事故调查期间不能做到积极配合,甚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以及对在用专用设备的持续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民航总局1991年3月9日发布、1997年1月6日修订的《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飞机服务设备
航空地面电源
航空地面气源
飞机牵引车
飞机地面空调
飞机清水车
飞机污水车
飞机除冰设备
飞机充氧设备
航空静变电源
管线加油设备
罐式加油设备
航空运输服务设备
旅客摆渡车
旅客登机梯
残疾人登机车
旅客登机桥
航空食品车
航空垃圾接收车
自行式航空集装单元装载机
移动式散装行李/货物转载机
行李牵引车
旅客行李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