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8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9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
(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
(三)机场天气雷达;
(四)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
(五)闪电定位仪;
(六)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