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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三)用于规划实施阶段的图纸深度与比例应参照建筑设计总平面图要求绘制。

第四章 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规划说明用于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编制格式可以由保护对象说明、专项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说明、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内容组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对象说明:
  收集与整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图、文档案,明确说明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构成内容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编制概括、准确的《文物清单》,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图。
  考古基础资料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求时,可在补充探查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保护对象的分布情况,为规划确定保护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评估报告:
  (一)价值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
  (二)现状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
  (三)管理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况,包括“四有”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技能与人才队伍以及历年保护工作的重要事件等相关工作评价。
  (四)利用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状况,包括社会教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开放容量情况、交通与服务设施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展示设施的使用情况等。
  (五)上述4项为保护规划的基本专项评估,评估结论最终应进行综合归纳,提炼出现存主要问题或主要破坏因素。
  (六)价值突出、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还可以酌情增加档案建设、保护措施、监测体系、游客管理、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评估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规划说明:
  专项规划说明主要用于解释和说明规划文本中各专项规划的条款与编制依据。
  有关工程的策划说明应包括选址、功能、规模的论证,说明有关建筑设计的各项规划要求。
  开放容量的计算应包括详细的计算依据与过程,列出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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