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史沿革图:相关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图、方志图和文献中的相关图形资料。
(三)相关示意图: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结构格局、文化谱系区划、地理气候区划等相关信息的示意图。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与内容:
(一)用地功能分区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非单一功能规划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等。
(二)地形地貌分析图:适用于地形地貌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三)环境整治规划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环境整治内容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镇体系交通关系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标明保护范围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可简化制图。
(五)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应配“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定向安置选址等内容;必要时配“人口分布密度现状图”和“人口分布密度规划图”。
(七)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方向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生态环境保护图:适用于涉及大面积生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的绘制内容可分别参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技术文件的对应条款。
第二十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表格略)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说明:
(一)基本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表现内容简单的可绘制综合图;表现内容复杂的可在综合图的基础上拆分单项内容、独立成图。
(二)分图一般应在总图的比例上酌情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