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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条 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饰要求等。
  环境保护内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 展示规划编制内容:
  (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策划展示设施;
  (六)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七)测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管理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
  (二)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
  (四)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 分期规划编制内容:
  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编制内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
  (二)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
  (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 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下列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内容以建议方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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