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 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第九条 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三)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造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