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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05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 规划文本

  第四条 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 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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