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审办发[2005]41号 2005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已经署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
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多年来,地方审计机关按照
宪法和
审计法的规定,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和协调发展,根据
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些地方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就审计署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向省级审计机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指导思想、重大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要法规制度、重要审计情况等,促进地方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把握国家大政方针和审计工作发展全局,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围绕地方经济工作中心,确定自身工作思路和重点,深入开展审计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
二、建立署领导分片联系点和调研制度。 署党组每年要做出计划,确定指导和调研的重点;署领导要确定重点联系省份,坚持深入基层开展定点调研,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分类进行指导;推进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贯彻落实,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带动面上工作;每次调研,要写出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
三、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地方审计机关认真贯彻
审计法及各项国家审计准则;定期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准则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推动落实,促进提高审计业务质量;逐步完善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地方特点的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办法,加强对优秀审计项目的总结、点评和宣传推广工作。(主要责任单位: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