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服务网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商务部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未完成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不得开展直销业务。6个月内未能按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这些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
《条例》及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另行申报。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
《条例》第
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批部门批准。
五、关于保证金融缴存指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为指定的申报企业保证金缴存银行。申报企业应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签订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后,按
《条例》相关规定,将保证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指定的帐户。
六、关于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
申报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由申报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申报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者出具的意见应包括对申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服务网点是否符合
《条例》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明确(参见上述第四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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