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第
五条规定,为保证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现就该保证金存款的相关利率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于交易双方自行保管的保证金,其利率按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的政策执行,利率水平及付息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于集中保管的保证金,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专户存放,人民银行对其不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