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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强化定点批发企业的区域供应责任意识
  《条例》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改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环节中“统一调拨”的运行模式,实行定点经营,并减少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环节。同时《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因此,成为定点批发企业不仅意味着是企业获得经营资格、取得经营权利,更意味着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特殊药品管理提出的具体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定点批发企业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地保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三)加强信息交流,提高监管实效
  《条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以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向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管理信息并协助开展工作。为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安全,《条例》还特别规定了运输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发货地、收货地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次通报运输信息。针对这些新的管理要求,我局将出台关于全国监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各地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统一建设标准,按计划稳步推进,最终实现全国监控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建设,重视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和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努力提高监管效率。
  (四)做好医疗机构购用印鉴卡交接工作
  2000年以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60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管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工作将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目前我局正在与卫生部研究确定工作交接和过渡措施的安排,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局和卫生部的具体安排,向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已发医疗机构购用印鉴卡的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工作不断、不乱,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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