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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大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条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的任务落到实处,为《条例》正式实施打好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组织本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和参加《条例》学习培训活动,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领会《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水平和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宣传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知识,使《条例》的有关要求深入人心,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抓紧落实,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准备工作
  《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作了全面规定,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相比,新增和调整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监管职能,并根据管理需要增加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为抓好《条例》实施的配套工作,我局正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条例》的有关配套文件,并积极与公安、卫生、铁路等部门协调沟通相关工作,争取在2005年11月1日前出台《条例》实施所急需的各项文件。各地也要及时加强论证和调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尽早安排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并注意研究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做好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工作
  《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我局将根据《条例》的规定,于近期制定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和经营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条侧》和我局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现有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其中对生产企业和原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的核查情况应当及时报我局,对于原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法审查。
  《条例》明确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除“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均不得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条例》和我局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制度,并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监督检查。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自2005年11月1日起不得再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对企业现有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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