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5]460号 2005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第442号令公布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倒》),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在《
药品管理法》法律框架下全面推进药品监管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把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条例》,作为当前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麻醉药品在临床上主要用于镇痛,在医疗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临床上应用广泛。但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药物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流入非法渠道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条例》确立了一方面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一方面又要保证人民群众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的立法宗旨。为保障这一宗旨的实现,《条例》还设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高度重视,是药品监管的重要法律文件。
《条例》的出台,也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
精神药物公约》,国务院分别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此次出台的《条例》,充分肯定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纳了两部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际上有益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了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要求。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条例》明确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法用药需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强化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控制和查处力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