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
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
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