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
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和2004年
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
〈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行业:
1、货物、技术进出口;
2、摄影及扩印服务;
3、洗染服务;
4、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货物、技术进出口”。港澳居民申请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的规定,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再由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如其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按照《
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