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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3号——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就某笔被抽样核查的交易,该公司在表格中填报了运费金额,而实际并不发生运费。调查机关最终决定,根据误报金额占所有抽样金额的百分比调整了公司所有运费金额。对于公司报告的其它调整项目,经核查后,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的各项认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的调整项目进一步进行了审查。在实地核查中及其后,该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增加出口退税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主张的提出超过了规定期限,决定不予考虑。对于公司答卷报告的其它调整项目,经核查后,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
  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英国国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等,最终决定接受该公司产品型号划分方法。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若干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而若干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没有内销。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方法合理,最终决定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的型号,经与对应型号的成本数据相比较,调查机关发现所有的内销交易均是高于成本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报告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向中国大陆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公司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第二种方式是公司通过中国大陆的关联商或香港关联商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后者加工成下游产品销售。
  在初裁中,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公司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中国大陆和香港关联商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三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裁定,接受各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
  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
  1、正常价值
  初裁前,因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信息,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初裁后,调查机关再次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最终决定以该公司国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德国瓦克直接向中国大陆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初裁前,调查机关以出口交易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决,仍以该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关于调整项目
  初裁后,经进一步审查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关于国内交易和对华出口价格的相关调整项目。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商务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未应诉以及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Ltd)                    14%
  2、其他日本公司               22%
  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他美国公司               22%
  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国公司               22%
  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22%
  2、其他德国公司               22%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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