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和39100000。
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100000报关,因此,有关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均依照原有3个税则号采集,并据此做出相应裁定。但是,调查机关调查认定,被调查产品并不应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100000,因此该税号不属于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1、初裁前,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进口D4在纯度、质量方面与中国国内产品不同,不应列入被调查产品范围。国内申请人提出不同主张和意见。
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在综合考虑相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和意见的基础上,在初裁时认定进口D4应该列入被调查产品范围。终裁时,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
2、初裁前,有利害关系方提出,立案公告产品范围仅限于水解料、DMC和D4,未个别提及D5和D6,申请书中D5、D6和D5/D6混合体不在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范围之内,技术指标的描述仅限于水解料、DMC和D4,且D5、D6在分子结构、物理与化学特性指标、生产流程、产品用途、客户和生产厂商评价、销售渠道和调查期内价格方面与D4存在差异,主张将D5、D6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对此,国内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评述意见。
经调查,调查机关初裁时认定不应将D5、D6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终裁时,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技术质量指标上是基本相同的。在外观上完全相同,为无色透明液体,可燃, 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2、生产工艺流程
经调查机关调查了解,目前,世界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生产工艺路线是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的生产工艺。它是二甲基二氯硅烷((CH3)2SiCl2 )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 DMC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
第二种生产工艺是德国瓦克公司为代表的生产工艺。它是二甲基二氯硅((CH3)2SiCl2 )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通过分离得到线性体和DMC,DMC通过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D3、D4、D5等;其中线性体也可直接加工成聚硅氧烷。
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是二甲基二氯硅烷((CH3)2SiCl2)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DMC,DMC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D3、D4、D5和D6。可以看出,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与世界普遍采用的第一种生产工艺流程相同。
3、产品用途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体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均用于高温胶、室温胶、印染助剂和个人护理等四个市场。具体而言,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4、销售渠道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5、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及价格
使用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国内下游企业表示:他们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质量和产品品种上基本能够满足国内下游用户的需求。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性,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两者具有可替代性。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申请人在内共有四家企业,在调查期末,北京化二股份公司的该套设备因亏损严重而停产。目前,只有国内申请人三家企业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其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对国内产业的定义。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的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三家国内申请人企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Ltd)
1、正常价值
初裁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四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全部为非关联交易。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
在核查中,公司提出其答卷中误报了部分非原产于日本的产品的销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该部份销售应该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有一种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此外,其他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根据销售收入百分比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经过核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纳该部分数据。根据该部分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没有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的情况。
公司的答卷称某一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小批量交易,客户对小批量产品有特殊的要求,而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均为大批量交易。初裁时,调查机关考虑大、小批量交易的情况,采用分组的方法分别确定大批量交易和小批量交易的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中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