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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3号——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4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分别对本案申请企业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产业损害调查组对申请书和《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中的问题以及利害关系方所集中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核查。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9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延期公告
  2005年7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8月20日-9月4日赴美国道康宁公司、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没有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等应诉答卷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答卷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答卷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人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005年12月12日,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东芝上海有机硅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2)实地核查
  2005年11月15至17日,产业损害调查组对本案申请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进行了实地核查。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分子结构式:(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

┌────────┬───────┬───────┬───────┐
│        │水解料    │DMC      │D4      │
├────────┼───────┼───────┼───────┤
│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 │无色透明液体 │无色透明液体 │
├────────┼───────┼───────┼───────┤
│色度(黑曾)  │≤20     │≤10     │≤10     │
├────────┼───────┼───────┼───────┤
│气味      │无异味    │无异味    │无异味    │
├────────┼───────┼───────┼───────┤
│密度      │0.956-0.966  │0.949-0.958  │0.950-0.958  │
│(20℃,g/cm3) │       │       │       │
├────────┼───────┼───────┼───────┤
│折光率     │1.3940-1.3980 │1.3910-1.3960 │1.3960-1.3970 │
│(20℃)     │       │       │       │
├────────┼───────┼───────┼───────┤
│环体总含量(%) │≥50     │(D4+D5)≥80  │(D4)≥95   │
├────────┼───────┼───────┼───────┤
│粘度      │≤10     │2.10-3.50   │2.10-2.80   │
│(25℃,mm2/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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