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日本信越株式会社、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7家企业向商务部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8月9日,商务部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6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4家生产商的答卷,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关联商也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日本信越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立案后,有利害关系方就申请书证据充分性提出评论。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所附证据充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
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针对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反映的本案对下游产业的影响,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19日召开了上下游产业意见陈述会,各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
立案后,各利害关系方还多次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并就对方评论提出了书面意见。调查机关也接待了来访的部分利害关系方代表,听取了相关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对听取的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在初裁决定中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申请参加调查活动
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符合要求的有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分别是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和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8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的规定,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3份。包括:国内生产者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广州市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得霖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6份。
2005年2月,调查机关就进口量问题向已知的7家国外生产者和60家国内下游企业分别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问卷)》和《国内购买者/消费者调查问卷(补充问卷)》。到问卷截止日期,6家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问卷)》答卷,6家国内下游企业提交了《国内购买者/消费者调查问卷(补充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根据《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2004年8月12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4月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国外生产商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接收了道康宁公司《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有关问题及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8月5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公司的《对立案公告、申请书及申请人意见的评论》;2004年10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和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的《关于征收反倾销税将对下游消费者产生消极影响的评论》;2004年11月23日接收了德国瓦克公司《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9日接收了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关于将被调查D5、D6有机硅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2005年1月1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于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之评论意见》;2005年1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东芝上海有机硅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关于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2005年2月21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对通用公司<关于对申请书中产品调查范围的评论>的评论意见》和《申请人对道康宁公司<关于将被调查D5、D6有机硅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的评论意见》;2005年7月29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关于初裁前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