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费用,经实地核查,发现公司在答卷中提供的包装费用数据不完整,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韩国商业银行韩元短期贷款利率证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公司主张的内销数量折扣调整,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调查机关对此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主张的信用危险费用,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项费用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销售环节费用,对此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出厂装卸费、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价格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经实地核查,发现公司在答卷中提供的包装费用数据不完整,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港口装卸费,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未提供该项费用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韩国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证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出口退税,实地核查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出口退税主张,调查机关对此不予接受。
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均直接销售给韩国国内非关联客户。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核查,认为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实际生产成本计算正确,但公司未能提供关于主张对生产成本进行投产调整的充分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投产对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影响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提出的投产调整主张不予支持。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关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分摊基础准确、分摊方法合理。
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告的未经投产调整的成本数据对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全部高于成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有四个渠道:(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2)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客户;(3)通过韩国境外的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4)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