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复审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一部分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调查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价格上差别不大,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可以认定为正常商业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对这部分交易不予排除。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计算其成本和费用。
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低于成本销售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有四种渠道:(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2)通过韩国境内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3)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4)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再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1)在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公司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2)在通过韩国境内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公司与韩国境内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3)在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4)在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香港关联贸易商再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香港关联贸易商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出厂装卸费、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等价格调整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