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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计算其成本和费用。
  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低于成本销售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有两种渠道:(1)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2)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香港关联贸易商再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1)在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2)在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香港关联贸易商再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香港关联贸易商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内陆运输费、包装费用等价格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韩国商业银行韩元短期贷款利率证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公司主张的内销数量折扣调整,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调查机关对此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主张的坏帐核销风险,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项费用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销售环节费用,对此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内陆运输费、包装费用、危险品检验费、出口检验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等价格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韩国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证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佣金,公司在答卷中未报此项费用,经实地核查发现公司对华出口存在支付佣金的情况,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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