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有两种渠道:(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2)通过日本境内或境外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1)在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2)在通过日本境内或境外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况下,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回扣、信用费用等价格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没有填写该部分数据,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时取得的公司实际包装费用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调查机关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主张的广告费用,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项费用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销售环节费用,决定不予接受。
关于售前仓储费,经实地核查,发现其漏报一家仓储公司,调查机关使用可获得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内陆运费,公司由关联运输公司和非关联运输公司共同承担内陆运输。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关联运输公司的运输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回扣、工厂到分销仓库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信用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等价格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没有填写该部分数据,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时取得的公司实际包装费用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运输费用,公司由关联运输公司和非关联运输公司共同承担内陆运输。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关联运输公司的运输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材对此进行了调整。
韩国公司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