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日本、韩国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应诉。在规定应诉期限内,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巴斯夫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向商务部登记应诉。
  (五)收集证据
  2005年2月23日、2005年5月31日、2005年8月8日,商务部分别向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巴斯夫有限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商务部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巴斯夫有限公司及有关公司在汉城和香港的关联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涉案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材,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材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材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调查,调查机关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公司
  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复审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一部分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调查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别不大,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可以认定为正常商业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对这部分交易不予排除。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计算其成本和费用。
  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低于成本销售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