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其他韩国公司 61.14%
二、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6年1月10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复审裁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期中复审裁定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
商务部对日本、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9%;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