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掌握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条件
参与“新农合”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掌握以下条件:一是总公司同意试点,并提供支持;二是在试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三是组织健全,内控严密,服务网络完善;四是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五是有较为完善的电脑信息系统;六是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积极配合参与试点方案的设计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卫生、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积极参与对当地农村人口结构、收入情况、消费行为、生活习惯、出生死亡情况、乡村卫生资源情况、疾病发生情况和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在详细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配合做好试点方案设计。保险公司应当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动态预测,为完善保障方案提供支持。
六、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网点建设,改进业务操作流程,简化医疗费用审核及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限,最大限度地为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便利,提高“参合”农民的满意度。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专管员队伍的服务优势,延伸服务领域,把事后理赔服务工作前移到医疗服务过程之中,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正确引导“参合”农民的医疗消费行为。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做好理赔服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服务手册、服务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让“参合”农民了解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程序和步骤;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反馈途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农民的监督;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处理“参合”农民的信访投诉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从严、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员制度,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专管员队伍,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审核工作,同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馈存在的风险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经办保险公司应和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双方共同拥有、分享“新农合”有关数据和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经办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数据、信息和资料,并定期向当地管理委员会提交理赔分析报告,提供动态信息查询;并主动向卫生部门了解当地疾病发生率、平均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诊疗次数等医疗服务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