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度审验,以及鉴定资格被注销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鉴定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除适用第十四条外,登记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罚。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不授予鉴定资格:
(一)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出具两次以上错误鉴定意见并导致冤假错案的;
(三)受过开除警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鉴定人资格证书
┌──────┐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之规定,特授予你 资格。
│ 二 │
│ 寸 │
│ 免 │
│ 冠 │
│ 照 │
│ 片 │
│ │
└──────┘
姓名:
鉴定专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20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附件2
鉴定人资格登记申请表
┌────┬────┬───┬───┬────┬────┬───┬───┬──────┐
│姓 名 │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 │
├────┴─┬──┴───┴───┴────┴────┴───┴───┤ │
│ │ │ 贴 │
│所在鉴定机构│ │ 照 │
│ │ │ 片 │
├──────┼─────────────┬──────┬───────┤ 处 │
│鉴定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
│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
├──────┼────────┬────┼──────┼───────┼──────┤
│所学专业 │ │最高学历│ │ 学 位 │ │
├──────┴──┬─────┴────┼──────┴───┬───┴──────┤
│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 │ 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移动电话 │ │
├──────┴────┬───┴────┴──────┴───────┴──────┤
│所申请的鉴定项目类别 │ │
├──┬────────┴──────────────────────────────┤
│本 │ │
│人 │ │
│工 │ │
│作 │ │
│简 │ │
│历 │ │
│ │ 申请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
│所在│ │同级│ │
│鉴定│ │公安│ │
│机构│ │机关│ │
│意见│ 负责人签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
│ │ (请盖公章) 20 年 月 日│ │ (请盖公章) 20 年 月 日│
├──┼───────────────────┴──┴────────────────┤
│登记│ │
│管理│ │
│部门│ │
│审核│ │
│意见│ 负责人签名: │
│ │ (请盖公章)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