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况;
(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鉴定质量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可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当在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三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省级登记管理部门接到鉴定意见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鉴定业务或者全部鉴定业务:
(一)不能保证鉴定质量的;
(二)无法完成所登记的鉴定业务的;
(三)仪器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
被暂停的鉴定业务,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出现错误鉴定意见的;
(二)因过错鉴定资格被注销的;
(三)发现鉴定意见错误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四)登记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五)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
(二)在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鉴定人员进行检验鉴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字[20 ] 号
鉴定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
鉴定业务范围:
鉴定项目: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20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附件2
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
│ 机构全称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传 真│ │
├──────┼───────────────────┼─────┼──────┤
│ 网 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职务│ │ 技术职务│ │
├──────┼──────┼─────┼──────┼─────┼──────┤
│ 机构负责人│ │ 行政职务│ │ 技术职务│ │
├──────┼──────┴─────┴──────┴─────┴──────┤
│ 申请登记 │ │
│ 业务范围 │ │
├──┬───┴────────────────────────────────┤
│申请│ │
│登记│ │
│ 的│ │
│鉴定│ │
│项目│ │
├──┼────────────────┬────┬──────────────┤
│县或│ │市或 │ │
│市级│ │省级 │ │
│公安│ │公安 │ │
│机关│ │机关 │ │
│意见│ 负责人签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登记│ │
│管理│ │
│部门│ │
│意见│ 负责人签名: │
│ │ 20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