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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构成

  第五条 保标委的经费主要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项资金;
  (二)保险业各委员缴纳的会费和各保险机构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开展与标准化有关的咨询、培训、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保标委工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会费的核定与缴纳

  第六条 中资保险公司将成为保标委的委员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享有标准表决权;外资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原则成为保标委的列席委员单位,享有标准建议权和参与讨论权,但不具有表决权。中资保险公司和自愿加入保标委的外资保险公司每年需交纳会费;不愿加入保标委的外资保险公司,遇有行业强制执行的标准出台,须交纳标准使用费。
  第七条 对于中资保险公司,会费包含基本会费和比例会费两部分,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基本会费为4万元,其余保险公司3万元;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比例会费按照上一年度规模保费收取,寿险公司比例会费按照上一年度标准保费①(①:标准保费按保监发[2004]102号、[2005]2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收取。对于自愿加入保标委的外资保险公司,按照每年2万元基本会费收取。以后每年会费将视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有所调整。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成员单位会费于当年第一季度内缴纳。新会员会费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7月1日及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当年会费减半。
  第九条 会费统一交(汇)到保标委指定的账号,由保标委秘书处向其开具正式发票。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条 保标委会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使用范围,以及保证保标委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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