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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修订标准费用;
  (二)宣传、贯彻、培训费用;
  (三)资料与咨询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
  (五)会议及差旅费用;
  (六)标准项目论证费用;
  (七)其他开支;
  (八)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保标委的经费应单独核算。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保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表经主任委员审签,计划内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其他应报主任委员审批,并按保标委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委员的各项活动及差旅费由委员所在单位负责。工作组成员的活动费由所在单位提供。工作组活动经费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保标委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由各委员单位按缴费比例分配。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保标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主任委员审签,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保标委解释。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下同)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员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额度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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