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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保标委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有项目下达单位的,报下达该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并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批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和审定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保标委应每年一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保标委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保标委的发文,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后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项资金;
  (二)保险业各委员缴纳的会费和各保险机构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开展与标准化有关的咨询、培训、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保标委工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保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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