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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秘书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建。
  保险行业协会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保标委应派专门联系人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第十八条 保标委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协调。
  第十九条 保标委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工作组人员资格需由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工作组应参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保标委根据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保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协助、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由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报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查人员。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与审查的全体委员和专家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情况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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