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构成如下:
  (一)保险监管机关代表;
  (二)保险公司代表;
  (三)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特邀专家。
  第十四条 保标委委员资格:保标委委员(简称委员,下同)以专家和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参加保标委,应由在保险业务或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选聘: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聘任,委员可连聘连任。
  要求: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保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保标委有权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对于保标委委员,其所在单位具有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推荐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委员在保标委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保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有责任支持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委员单位应按时交纳会费,委员应积极参加保标委的工作,应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核工作及保标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委员在参加保标委工作期间应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未经保标委批准,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交给与保标委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护保标委合法权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保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保标委(年会)闭会期间,负责保标委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保标委秘书处是保标委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保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