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负责组织制定保险业标准体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审已颁布的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补充、确认或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 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提出对ISO有关保险标准文件的意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议保标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保标委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保标委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保标委设委员40名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可聘请在金融、保险专业享有盛誉的学者、专家担任保标委的顾问。
保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保标委委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为止。如因退休、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本单位履行委员职责的,应由委员单位及时提出委员变更申请,经保标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