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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

  四十三、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死亡率、失效率、残疾率、其他事故发生率的敏感性测试。
  再保险和债务
  四十四、保险公司预测的责任准备金和现金流应当是考虑再保险后的净值。
  四十五、财务再保险和财务型债务产生的杠杆作用影响股东现金流的风险。这类债务应当从内含价值中扣除,其价值应当与市场上具有类似特性的债务的价值相一致。
  其中,财务型债务包括次级债和或有债务等。
  金融选择权和保证
  四十六、保险公司应当考虑金融选择权和保证对内含价值的影响。
  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特征是其价值主要由金融市场的变化决定,包括:大部分有保证的年金选择权、分红合同的保证和投资连结合同的保证等,但不包括某些普通的保险选择权,如提高保险金额等。
  四十七、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时间价值减少内含价值。计算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时间价值,应当将评估日的资产组合作为出发点,考虑未来经济状况的随机变动。未来经济状况的随机变动的假设应当与其他预测假设相一致。
  时间价值,是指金融选择权和保证在期满前,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可获得的利益相对于评估日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可获得的利益增加的潜力的价值。
  四十八、考虑到目前采用随机方法评估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价值较为困难,保险公司可以假设风险贴现率中已经隐含考虑了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价值。长远的目标还是需要明示地考虑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价值。
  四十九、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与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相关的重要因素,比如何时金融选择权和保证有价值。
  灵活交费保险产品的未来保费
  五十、对于灵活交费的保险产品,可以合理地预测未来保费的,应当将未来保费的期望水平包含在内含价值的计算中。
  对于已有合同或趸交累加型合同的非合同约定的保费变动,如果基于可靠的经验可以对其数额和时间作出假设,并且该假设与其他预测假设是一致的,那么这些变动就是可以被合理预测的。作出预测后,与这类合同相关的任何未来保费水平的差异都应按有效业务的经验偏差处理,而不应按新业务处理。
  五十一、计算灵活交费保险产品的未来保费时,应使用最佳估计,并考虑与经验的偏差。
  五十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灵活交费保险产品的未来保费假设。
  分红业务
  五十三、对于分红业务,应当对未来红利水平、客户与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方法作出假设。
  五十四、红利分配的假设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五十五、保单分红水平假设应当与未来投资回报假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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