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有效保险合同预期保费的偏差(包括非合同约定的预期保费,如预期会随着工资变化或通货膨胀而变化的保费);
(二)与趸交累加型合同预期的续期保费的偏差;
(三)有效业务预期保费的重新定价。
税收和法律
三十一、保险公司在预测未来现金流时,应考虑现在及已知的未来税收和法律的变化。
三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对税前弥补亏损的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税前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
税前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是指在计算内含价值时,如何假设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费用、费用超支及通货膨胀
三十三、费用假设应当反映管理有效业务所需的未来费用水平,包括对管理系统的投资,并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
三十四、间接费用应当在有效业务和新业务之间合理地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应当保持分摊方法的一致性。
三十五、保险公司应当考虑所有与有效业务相关的未来维持费用超支。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与维持费用超支计算相关的信息,特别是维持费用超支的预期持续时间。
三十六、费用假设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反映业务管理必需的所有成本。
三十七、费用假设的确定方法:
(一)有一定实际经验的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费用分摊的单位成本法。现阶段的单位成本高于长期的期望假设的,采用计算费用超支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缺少实际经验的保险公司,可采用公司利润测试的假设(若没有,可以采用定价假设)作为费用预测的基础,同时采用计算费用超支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十八、费用假设的设定应当基于保险公司所在的整个集团为适用业务支出的所有费用,而不限于仅仅由保险公司支出的费用,包括:控股公司的成本分摊、与服务公司有关的费用、电脑系统的未来投资、公司发展的费用以及未来通货膨胀的影响等所有费用因素。
控股公司,是指对适用业务的主要财务报表负有合并职能的法人实体。
服务公司,是指为适用业务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包括在所从事业务内对外提供服务的公司。服务公司或其客户可以是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公司。
三十九、分红业务的费用超支或节余可以在客户和公司之间分摊。
四十、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费用假设的确定依据。
四十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高于基准假设10%的费用水平进行敏感性测试。
死亡率、失效率、残疾率、其他事故发生率
四十二、死亡率、失效率、残疾率、其他事故发生率应当使用最佳估计,根据历史经验和未来趋势确定,并与其他预测假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