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中国保监会可以调整本条规定的风险贴现率假设数值。
收益率假设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投资回报确定收益率。
二十、收益率的确定应基于对长期经济状况的判断,并反映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
二十一、收益率的确定应考虑未来正现金流的再投资假设。
未来正现金流的再投资假设应与未来投资策略和其他预测假设相一致。
二十二、收益率假设应与风险贴现率和资产分配状况相匹配。
二十三、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收益率的决定依据。
二十四、保险公司应当使用无风险利率作为收益率进行敏感性测试。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在下列四种假设下内含价值的计算结果:
┌─────┬────────┬─────┬─────┬────────┐
│ │ 假设一 │ 假设二 │ 假设三│ 假设四 │
├─────┼────────┼─────┼─────┼────────┤
│收益率 │公司的收益率 │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 │
├─────┼────────┼─────┼─────┼────────┤
│风险贴现率│公司的风险贴现率│ 10% │ 15% │公司的风险贴现率│
└─────┴────────┴─────┴─────┴────────┘
新业务和续保
二十六、新业务是指在报告期间销售的新保单。
新业务价值,是指在报告期间销售的新保单在签单时的价值。计算新业务价值时,应当考虑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新业务价值应包括新业务预期续保和预期合同变动的价值。
二十七、一般而言,新业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签发新保单;
(二)实行核保;
(三)将新保单或新保险客户的详细资料录入管理系统;
(四)向营销人员支付较高的佣金;
(五)产品定价基础考虑了市场和销售的全部成本。
二十八、续保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保单持有人采取某一行动,一般表现为缴纳保费,以继续保持保险合同有效。
二十九、有效业务现值的计算,应当包括有效业务的续保所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但不应包括与未来新业务相关的价值。当有效业务现值没有包含现有合同的趸交累加交费和续期保费改变时,这些变化应当包含在新业务价值中。
三十、下列情形应作为现有业务的经验偏差处理,而不应作为新业务处理: